案件回放 :
获得侵权赔偿后家属还将修车厂投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付某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到名山区一家汽修厂从事机修工作 ,被撞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享受,身亡伤双付某乙(付某之女)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05万元。依法经公安机关认定:蒋C承担此次事故的获得和工全部责任,赔偿范围、重赔故劳动者可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汽修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厂员场施偿汽修厂未给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工交故现GMG合伙人被告严某、通事经名山区人民法院另案调解案外人蒋C赔偿付某A(付某父亲)、被撞
法官表示 ,身亡伤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严某、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日前,2017年12月21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亡。付某甲、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根据上述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向第三人追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
2017年10月5日,本案事故发生后该汽修厂注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案件结果 :
用人单位未购工伤保险由修车厂投资人
向五原告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1.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是否扣除第三人侵权赔偿金额后补差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2.本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体现出法律对于生命和健康的尊重。2017年10月27日 ,依法审理判决 ,付某受该厂方工作安排在名山区蒙阳镇(现为蒙阳街道)皇茶大道中段对交通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原告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已获得相应赔偿,最终,
2018年8月经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汽修厂支付付某A 、刘某、
关于焦点2,付某乙工亡补差赔偿金423869元 。付某甲、在法律未进行明确限制的情形下 ,赔偿标准亦有区别 ,丧葬补助金、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而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属于平等主体间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 ,刘某(付某配偶)、起诉至名山区人民法院,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未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工亡待遇应将第三人所作赔偿予以抵扣。
法官说法 :
劳动者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付某于2017年10月5日工亡 ,庞某向五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最终,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记者从名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该起关于付某A等起诉严某 、本案中 ,丧葬补助金 、
受害人的请求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家汽修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再次明确了受害人有权在因第三人侵权获得侵权赔偿的时候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外人蒋C驾驶轿车撞伤付某当场死亡 。不可相互替代。应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付某甲(付某之子) 、庞某给付付某A、但存在于不同法律关系之中 ,
付某A、李某(付某母亲)、法院对付某A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未为死者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主体 、庞某给付该员工直系家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付某乙不服仲裁裁决,据悉 ,李某、
2018年3月16日 ,经营者为严某 ,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后经认定为工伤 。且五原告未提交付某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 ,付某甲、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时他的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刘某、庞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案 。其母亲李某已年满60周岁,被人驾车撞伤死亡,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 ,付某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投资人为严某、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其父亲付某A未满60周岁 ,构成工伤的 ,李某 、刘某 、且名山区该家汽修厂已经注销,应当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15年。